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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曾因搶劫、盜竊三次獲刑入獄,但多年的牢獄生活仍然沒能讓其汲取教訓,又走上了販賣毒品的道路,終再次獲刑。近日,三原法院審結(jié)了一起販賣毒品案,被告人周大明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 2018年9月中旬,被告人周大明在三原縣東三路陽光蔬菜市場西門附近向吸毒人員張飛建販賣海洛因一包計0.2克,獲利200元,向吸毒人員劉忠良販賣海洛因一包計0.2克,獲利200元;2018年9月下旬,被告人周大明在三原縣東三路陽光蔬菜市場西門附近向吸毒人員劉忠良販賣海洛因一包計0.2克,獲利200元,向吸毒人員張斌販賣海洛因一包計0.2克,獲利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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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11 14:44 上傳
2018年10月13日左右,被告人周大明在三原縣東三路陽光蔬菜市場北門附近向吸毒人員張斌販賣海洛因一包計0.1克,獲利100元;2018年10月15日,三原縣公安局民警在三原縣東三路陽光蔬菜市場西門附近將被告人周大明抓獲,現(xiàn)場查獲毒品疑似物二包,計0.2克。
經(jīng)咸陽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以上毒品疑似物檢出海洛因。另查,1991年被告人周大明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1999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4月19日刑滿釋放。2016年7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三原縣公安局決定強制隔離戒毒二年。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周大明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販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大明曾因犯罪被判刑,有前科,應(yīng)適當從重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文中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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