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上訴人辛海平故意殺人一案,裁定駁回辛海平上訴,維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死刑判決,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4月,上訴人辛海平因懷疑在乘坐西安市302路公交車時被人惡意扎針,遂產(chǎn)生對302路公交車報復泄憤的惡念。同年6月22日下午3時38分許,辛海平攜帶剔骨刀乘上302路公交車。當車行駛至紅光路西凹里村村口的鐵路閘口時,辛海平持剔骨刀對車上人員進行砍殺,車內人員紛紛從門窗逃離。辛海平持續(xù)對從公交車上逃離乘客及過往群眾進行砍殺。辛海平先后砍殺群眾11人,致4人死亡,7人輕傷。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辛海平為發(fā)泄私憤,持刀砍殺公交車上無辜乘客及沿途過路群眾,致4人死亡,7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辛海平故意殺人犯罪,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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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23 15:35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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